
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26作者:jtrlzyb点击量:7086次
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证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统筹地区按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5%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当年调剂金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可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统筹地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调剂金上解到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应首先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第七条 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二)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