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发布日期:2009-10-16作者:jtzcbgs点击量:6186次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适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与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科技秘密。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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